经典案例>>>
   

·

劳动部门权威解读工伤新条例 酗酒自残不算工伤

·

使用无证操作人员,酿成事故承担责任

·

工伤保险条例:职工突患疾病应按工伤补偿

·

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工伤赔偿请求被驳回

·

从事第二职业受伤,个人承担医疗费用

·

工伤瞒报、谎报为哪般
<更多案例>  

法 规 标 准
工伤认定办法
工伤保险条例
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
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
十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
九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
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
被保险人工伤治疗所享受的工伤医疗待遇
被保险人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应享受的待遇
 相关文章>>

·

预防事故是永恒的主题

·

建立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相结合的管理体制

·

广东修订"工伤保险条例" 不缴费单位自赔工伤

·

工伤保险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其演变

·

专家解读《工伤保险条例》

·

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

·

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

·

德国工伤事故保险

·

荷兰堪称打工一族的天堂,工作压力大也算工伤
· 工伤赔偿缘何这样难
· 我国《工伤认定办法》明年起施行

·

见义勇为应受法律保护
· 工伤事故中的责任担负

·

药品、诊疗项目管理
<更多文章>
工 伤 常 识
事故的分类
工伤保险相关概念
工伤保险
申请工伤认定须知
民工工伤赔偿有规可循
工伤常识问答(一)
工伤保险费的缴纳
特殊群体的工伤
工伤认定范围
争议处理
再次发生工伤的处理
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发
工伤认定程序
停工留薪期及待遇
工伤医疗待遇
社会化管理的工伤人员待遇支付
破产、倒闭、解散企业中的工伤s人员待遇

2003-2004 © All Rights Reserved
主办单位:南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
承办单位:上海卓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南宁安全生产信息网网站编辑部
地址:南宁市嘉宾路1号南宁市政府大楼10923室 电话:0771-5530956 邮编:530028
网址:http://www.nnsafe.com 电子邮箱:info@nnsafe.com